7/1新制上路,販售「一般化粧品」應先完成化粧品登錄!!

7/1新制上路,販售「一般化粧品」應先完成化粧品登錄!!

  鑒於大法官解釋釋字744號宣告化粧品廣告需要事前審查的機制違憲後,舊法的「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已走入歷史,而新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亦隨即通過,並新增「化粧品登錄制度」於第4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其有變更者,亦同。」同時設立「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規範更詳細的登錄制度。我們整理常見化粧品登錄問題如下,給大家作參考: 

一、化粧品包含什麼: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
       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
       限。並非指一般化妝品,連面膜、洗髮乳、沐浴乳、香水、牙膏等等都算。

二、誰需要登錄: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除免工廠登記之手工香皂業者外。

三、去哪裡登錄: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 
        (https://fadenbook.fda.gov.tw/pub/index.aspx),目前未開放自然人登錄,
       此登錄前營業者應先成立商號或是公司。

四、登錄效期多久: 3 年,效期屆滿前 3 個月內須辦理展延登錄。

五、登錄有費用嗎:新案登錄、變更登錄(例如:化粧品成分變更)與展延登錄,每件需
        繳交
 600 

六、需要登錄什麼資料:
  (一) 產品登錄號碼。
  (二) 產品中、英文名稱。但國產化粧品,得免登錄英文名稱。
  (三) 產品種類及用途。
  (四)產品類型;其為系列產品者,應填列型號或色號。
  (五)產品劑型。
  (六)產品使用注意事項。
  (七)產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八) 產品製造場所之名稱、地址、國別及其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情形。
  (九)產品全成分名稱。
  (十)中央主管機關訂有使用限量之成分,並應以重量或容量百分比填列其含量。
  (十一)產品其他有關說明。

七、 以下狀況之一者,免分別登錄:
  (一) 多筆產品名稱為相同成分配方、劑型及用途。
  (二)同系列產品為具有相同成分配方、劑型及用途,僅成分配方之色素或香精香料
        不同。
  (三)組合式產品為二以上化粧品,需合併使用或無法拆開來單獨販售,例如: 染髮劑
        含第 1 劑與第 2 劑。

八、 沒有登錄會有罰責嗎:會呦!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
         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
         許可證。

(參「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  
※本篇內容參考「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更多有關化粧品產品登錄常見問題Q&A,可以參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資訊: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0995